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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減輕從輕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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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減輕從輕條件是什麼?

在《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後,我們發現了許多條款都有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描述。對於這些描述的意義以及適用規則很多朋友卻不瞭解。新刑法中減輕從輕條件是什麼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減輕處罰

1、減輕處罰是指判處低於法定最低刑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認為較重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2、《刑法修正案(八)》對減輕處罰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從輕處罰

(一)概念

1、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並具備法定量罰情節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範,將影響量罰的正確適用。

(二)量罰情節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中,辦案機構可以將有殘疾證、下崗證、低保證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難證明的當事人歸於第五種情況對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五種情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投機倒把… … 行為人主動交代… …,可以從輕… …處罰”;《產品質量法》第55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49條至

第53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法律、法規、規章對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具體規定時,才能適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第五種情況,不能隨意解釋。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才屬於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從輕處罰不能採用中間線分割的方法。正確地適用從輕處罰的方法是先拋開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慮案情,作出擬行政處罰,然後在擬處罰的幅度基礎上根據從輕情節,作出比擬處罰幅度低的行政處罰。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依據該條規定,如果對某無照經營當事人應當處以1萬7千元罰款,同時該當事人又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再根據從輕處罰的情節,作出1萬7千元以下的罰款決定。

根據這種方法,案件的情節、事實、性質嚴重的當事人,即使具有從輕情節,對其的罰款也有可能超過中間線分割的1萬元,所以更符合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要求。

新刑法中減輕從輕條件是什麼呢?通過閱讀以上材料,我們發現對於減輕、從輕的條件,我們應該以量刑基準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從輕處罰是低於基準刑的,而從輕處罰是在基準刑的範圍內進行量刑。因此,我們在瞭解《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的時候,我們應該從基準刑出發,不能片面的理解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