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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利有標準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99K)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利有標準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利有標準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獲利有標準,非法獲利超過5000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超過50000元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情節特別嚴重還包括了: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三、非法手段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公民個人資訊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特別重要的,因此在日常生活當中每個人都應該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訊,不要隨便點選陌生的連結,不要隨便在網上或者陌生的應用輸入自己的個人資訊,防止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