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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預備未遂可以並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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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預備未遂可以並存嗎?

故意犯罪預備未遂可以並存嗎?

可以共存,犯罪未遂在某些情形下是包括犯罪預備的,二者一般是由犯罪分子實施的,二者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如果是自認為犯罪已經不能繼續而停止犯罪是未遂,如果自認為犯罪還能繼續但主動停止犯罪或採取有效手段阻止犯罪結果發生是中止。

二、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有哪些?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

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

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準備犯罪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的,都是屬於犯罪預備,但是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的實施都需要犯罪預備,就像是過失性犯罪就不需要,因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並不具有犯罪故意,所以不存在準備犯罪工具和創造犯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