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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新刑法的解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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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新刑法的解釋內容是什麼?

盜竊罪一直是《刑法》中較為重要的一部分,對於盜竊罪的定義、定罪也隨著新《刑法》的出臺有所調整,特別是對於被盜數額的認定,是許多人關注的話題。那麼盜竊罪新刑法的解釋是怎樣的,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盜竊罪定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二、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祕密竊取的行為。祕密竊取,就是行為人採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牆、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祕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徵,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誌。

3、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當指出的是,將“多次盜竊”增加規定為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條件。這主要是針對這類犯罪具有常習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反偵查能力,一經抓獲,往往只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額,而對其以往作案數額的交待,也難以查證的特點而規定的。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多次盜竊,無論數額大小都構成犯罪。關於“多次盜竊”的次數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釋出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三、被盜數額的認定

為了執法統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聯合作出了具體規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綜上所述,盜竊罪新刑法的解釋與以前大體上沒有什麼變化,只是對於其構成盜竊的標準做出了一些調整。同時對於被盜數額的認定也做出了分類,被盜數額種類也根據具體數額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但我們要注意的是當地法院是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向上級報備更改數額認定的分界線的,但相對來說其波動幅度也不能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