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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法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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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法條解讀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解讀:

第一、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誹謗罪的犯罪構成不同: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要求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只要求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並不以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為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步,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後者旨在破壞他人名譽。但不排除一個行為同時觸犯誣告陷害最與誹謗罪,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第二、本罪的物件“他人”

1、虛告自己的犯罪的,不成立本罪。誣告自己犯罪,目的是給其他犯罪分子脫罪,構成包庇罪。2、虛告虛無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發足以使司法機關確定物件,就成立本罪。3、誣告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責任能力人的犯罪,成立本罪。4、“他人”,不包括單位。但是形式上誣告單位犯罪,但可能導致對自然人進行刑事追究的,成立本罪。5、誣告的物件不具體不特定,不成立本罪。但是,雖然誣告物件不具體不確定,但是通過誣告材料可以推斷出特定人,成立本罪。6、同意他人誣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誣告自己,教唆者和誣告者都不成立本罪。7、誣告犯罪嫌疑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成立本罪。

第三、本罪的既遂

向有關司法機關準備遞交誣告材料時是著手,材料到達有關機關既是本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