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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立案規定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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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立案規定是怎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立案規定是怎樣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一款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體、錄影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2)販賣淫穢影碟、軟體、錄影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3)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第二款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訊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2)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3)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5)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7)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第三款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條第四款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第五款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人是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的,對於出版社來說,若是遇到他人向自己提出出版淫穢物品的請求時,是一定不能與其簽署出版合同的,否則一旦簽署,出版設、淫穢物品的提供者都有可能會因為犯了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