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盜竊的怎麼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即對中止犯的處罰是:
(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
(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特別提示犯罪未遂與其的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在認定犯罪中止的時候要注意哪些問題?
1、自動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動機的倫理性為必要,不要求行為人基於真誠的悔悟徹底放棄一切犯意,只要行為人完全放棄該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2、中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響中止自動性的判斷。
3、基於目的物的障礙而放棄犯行,不具有自動性。
例如甲意圖竊取特定財物,但發現不存在特定財物的,即使沒有竊取其他財物,也不成立中止犯;甲原本打算搶劫鉅額現金,發現對方只有極少量現金,而放棄搶劫的,不成立中止犯。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一概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
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如果是盜竊的財物額數額較小的,人民法院是不會認定其構成犯罪的,但是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處十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是兩千元以下的罰款,以及拘留與罰款並行,但是如果是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除了對其處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外,還會處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