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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盜竊罪共犯處罰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03K)

對盜竊罪共犯處罰是怎樣的?

個人偷取他人的財物,如果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會被認定為犯盜竊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實踐中,許多偷竊行為都會有不止一個犯罪人員,對於幫助主犯實施偷竊行人的人員,我們稱之為共犯。那法律上對盜竊罪共犯處罰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詳細說明。

一、對盜竊罪共犯處罰是怎樣的?

犯盜竊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這是對主犯的量刑。

對中的從犯(幫助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一般來說,偷竊行為中的主犯是主導偷竊行為,所以法律對主犯的量刑會更重一些,共犯即從犯只是在旁協助,法院在判決時會根據共犯在該犯罪行為中的參與程式確定量刑標準,如果情節較輕,也可能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