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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累犯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7W)

盜竊罪累犯怎麼處罰

累犯具體可以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不管是哪種累犯,都是要對犯罪分子從重進行處罰的。那麼,對於盜竊犯罪來講,構成累犯的話具體該如何處罰?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盜竊罪累犯怎麼處罰

1、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從法條可以看出,累犯屬於一種“從重”處罰的情節,而不是“加重”處罰的情節,即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內適用相對較重的刑罰,而不能適用更重的刑種和刑度。我國1997年刑法未對累犯做加重處罰的規定,而是重申了對累犯“從重處罰”的原則。

2、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累犯盜竊的案件統一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的規定,將致使其犯盜竊罪和犯搶劫罪面臨基本一樣的量刑幅度範圍。如某行為人繫累犯,盜竊財物價值13000元,屬於“數額巨大”的情節,按照《刑法》第264條、第62條、第65條之規定,本應該在3年到10年的幅度內從重,但如果按照《解釋》第6條第3款的規定,就必須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幅度內量刑,處罰力度堪比搶劫罪。而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盜竊罪,《刑法》對兩罪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刑罰。如果適用《解釋》,對累犯而言,其實施盜竊行為和搶劫行為在刑罰上沒能體現出區別,可能導致重罪輕處、輕罪重罰。此外,也可能促使作案人在選擇作案手段時,會優先選擇更強力更有效的暴力手段而不是祕密竊取的手段獲取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能違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3款規定累犯系盜竊罪中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明顯超越了現行《刑法》總則第六十五條對累犯處罰原則的規定,應當予以廢止,以更好地指導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

針對盜竊罪累犯,是要先確定具體的量刑幅度,然後在此基礎上對犯罪分子從重處罰。因此,具體的盜竊罪累犯的量刑是怎樣的,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判斷。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