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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認定分配問題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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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認定分配問題是怎麼樣的?

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認定分配問題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據此,我國目前對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遵循的是各過失犯罪人獨立責任的原則,“即每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對他人的行為負責,只對共同造成的危害結果負部分責任,即與其過失行為的作用相適應的責任,並不是對整個危害結果負完全責任,這種共同過失的責任原則有別於共同故意犯及單獨過失犯。”筆者認為,這種處罰原則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在共同過失犯罪場合,由於各個過失行為人之間存在著共同注意義務,使各個過失行為具有了共同實行行為性,並由其導致了符合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同時,前文已經反覆提到,筆者將共同過失犯罪界定在法律的規定或者職務、業務的要求有共同注意義務的主體,那麼,一般來講,這些特定主體的共同不注意導致的危害後果要比一般單個人的不注意導致的危害後果要嚴重的多。因此,如果按照現有的處罰共同過失犯罪的原則,會導致量刑過輕。

其次,在傳統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中,每個過失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對他人的行為負責,不符合共同過失犯罪的主觀心理構造,即各行為人不僅自己要遵守注意義務,而且還要促使他人注意。如果行為人只是自己遵守了注意義務,卻沒有促使他人注意,那麼,如果發生了符合構成要件的危害後果,那麼過失行為人仍然不能免責。

再次,按照傳統的處罰共同過失犯罪的原則,即各過失犯罪人獨立責任原則,每個過失行為人只對共同造成的危害結果負部分責任,而這部分責任是與其過失行為的作用相適應的責任。而事實上,不承認共同過失犯罪的傳統刑法理論卻無法為其提供較確切的方法來進行合理的責任分配,這樣則會出現刑事責任承擔的不平衡。

最後,傳統的各共同過失犯罪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利於加強負有共同注意義務的各行為人之間的互相監督、協助義務,不利於防範各種責任事故的發生。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同過失的犯罪一般就是屬於多人以上所造成的犯罪結果,而對於共同的犯罪就會按照不同的行為來進行劃分不同的責任,在責任的認定上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相關的條款,從而來分配該有的責任,一般情形越重的所受到的處罰就會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