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形態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物件。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如果是自認為犯罪已經不能繼續而停止犯罪是未遂,如果自認為犯罪還能繼續但主動停止犯罪或採取有效手段阻止犯罪結果發生是中止。
犯罪未遂的形態應該是很好認定的,因為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在面對不法侵害行為的時候都是一無所錯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受害者在特定情形下是有正當防衛權的,行使了正當防衛權以後依然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