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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5.56K)

一、間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間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態

刑 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第一,行為 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即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中具體的犯罪行為。至於行為是否實行完畢,不影響犯罪未遂的成立。第二,沒有發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結果。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既遂的主要標誌。第三,沒有發生危害結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這一特徵將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區別開來。

因為在間接故意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是持一種放任態度,當法律上的危害 結果發生時,則已成立犯罪既遂

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範疇。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不同之處在於:

(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

(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有觀點認為,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我們認為不存在行為人認識到結果必然發生而加以放任的情況,因為放任是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採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其前提是危害結果存在發生與不發生這兩種可能性時,只有如此,行為人才可能存在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相同之處:二者都是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不同點是: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採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採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

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的區別就在於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由於這種態度的不同,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過失犯罪就比間接故意輕一些。

綜上所述,對於簡介故意犯罪是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以是屬於犯罪既遂的一種基本形態,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態的,所以在司法量刑當中,會堅持罪刑法定的原則,對嫌疑人會按照犯罪既遂來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