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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遂形態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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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未遂形態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的未遂形態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未遂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的認定: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未遂犯可以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犯罪的未遂形態主要是沒有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可沒有達到犯罪目的的原因,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反悔了,也有可能是受害者行使了正當防衛權或者是司法機關的介入提前終止了犯罪行為的,所以還是有必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