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仿製生產假藥罪的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所不問。因為只要生產、銷售了假藥,就會破壞國家的藥品監管秩序。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裝置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4、主觀要件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法律規定,生產或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是犯法的,若生產的假藥造成有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是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生產假藥的做法是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只要實施了生產假藥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