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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法條規定有哪些 | 法律對搶奪罪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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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法條規定有哪些,法律對搶奪罪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刑事犯罪,在《刑法》中肯定是有相關規定的。而在一些司法解釋中,可能也有對相應刑事犯罪的規定,這主要是對刑法沒有規定的內容作出補充,有利於法官對相關案件的審理。那麼,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搶奪罪法條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  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

第三條  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

(一)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三)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關於“攜帶凶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凶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凶器搶奪後,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搶奪罪法條規定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構成搶奪犯罪的需要區分不同的犯罪情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一般情況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則最高可以判行為人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