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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資訊網路尋釁滋事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9W)

最近,網路上經常會出現一些利用資訊網路尋釁滋事的事件,加之當今網路資訊傳播速度快,使用人群廣,一旦造成不良影響,隨即飛速傳播,所以,相關部門非常重視此類部門的界定及處理。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學習下利用資訊網路尋釁滋事的最新界定及處罰程式。

利用資訊網路尋釁滋事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一、界定。

資訊網路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人們把資訊網路作為獲取資訊、買賣商品、收發郵件的有效途徑,說明資訊網路具有“工具屬性”。同時,資訊網路也是人們溝通交流的平臺,是現實生活的延伸,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具有很強的“公共屬性”。《解釋》第五條結合資訊網路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把資訊網路作為“工具”,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隨意辱罵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資訊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更甚。《解釋》將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上述行為明確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路“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二、處罰。

《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資訊網路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資訊網路惡意編造、散佈虛假資訊,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隨著法律法規的健全,國家對於利用資訊網路尋釁滋事的界定及處理有個更加規範的規定,如果遇到相關事件,應根據的具體情況和具體事件,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或者有關法律部門,進一步對事件的解釋和處理工作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