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什麼是徇私枉法罪 | 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6W)

什麼是徇私枉法罪 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

自古以來,徇私枉法罪就是一種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中常見的犯罪。由於社會的複雜性及該罪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對本罪的理解存在諸多的爭議,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很多的困難。因此瞭解什麼是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就顯得非常必要,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兩方面的工作。

一、什麼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三)主體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

(四)主觀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二、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

在司法案例中,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由於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不易區分。要認定徇私枉法罪,與注意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區別,二者主要存在著以下不同:

(一)主體不同。

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特殊主體;而後者為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後者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

(三)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後,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後者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行為人犯罪後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後實施。

在現實生活中,具體的案例遠遠比法律條文的一般規定要複雜得多,每個小細節的不同都可能影響當事人是有罪還是無罪,是此罪還是彼罪的認定。雖然我們對什麼是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有了初步的瞭解,但是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涉及到這方面的犯罪,筆者建議您最好諮詢專業律師,他們的專業法律知識才是我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