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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劣藥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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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劣藥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生產劣藥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生產劣藥罪既遂的最低處罰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二、生產劣藥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凡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藥品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供應部門不得收購、銷售,醫療單位不得使用。同時,還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對生產、銷售劣藥,危害人民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處罰”。可見,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藥政管理制度,同時劣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2、本罪的犯罪物件、只限於劣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2款之規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劣藥是指:

(1)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

(1)生產劣藥行為;

(2)銷售劣藥行為;

(3)生產、銷售劣藥行為。

實施了上述任何一種行為、並達到法定實害要求的,即成立相應的生產劣藥罪、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對其中又生產、又銷售劣藥的,在處罰上應當從重。

2、構成本罪,除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外,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者,方能構成本罪既遂。

至於何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規定,司法上也無解釋。我們認為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似應為因其劣藥而致人體重傷或相當於重傷者;致人體輕傷害,對人體的“嚴重危害”。對本罪所謂的“嚴重危害”應理解為重傷害,而不包括人體輕傷。因其劣藥導致人體輕傷者,如其銷售金額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適用《刑法》第l40條,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判刑;如既未造成人體重傷、銷售金額又未達5萬元者,應按藥品行政管理違法處理,給予有關經濟行政處罰,被害人還可對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償付輕傷醫療費用、營養費用、誤工費用等,

至於人體重傷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確定。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l5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產、消售劣藥是違反國家藥政管埋規定,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而故意生產、銷售劣藥。

如果行為人由於違章生產藥品,或者工作責任心不強,馬馬虎虎、生產出不合格產品或粗心大意銷售劣藥的,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劣藥而銷售劣藥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應追究處罰的,可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追究處罰。本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實際上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並不影響定罪,只要是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並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了本罪。

只有構成以上犯罪要件才會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諸如過期了的藥品、不符合行業規範等的藥品,都屬於劣藥,廠家在生產藥品的時候,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原材料,這樣可以減少生產出不符合規範藥品的概率。售賣藥品的人,不得在明知某藥品已經過期的情形之下,依舊將藥品售賣出去,否則一旦公民因為使用了劣藥而病情加重,那麼生產者、售賣者都是有可能會受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