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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劣藥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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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劣藥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銷售劣藥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銷售劣藥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1)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2)被汙染的藥品;

(3)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4)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5)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6)擅自新增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7)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二、銷售劣藥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本罪。另外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若未超過五萬元的,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可給予行政處理。過失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l、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法規定,行為人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能緩解患者的病症、甚至使得患病的人恢復健康是藥品存在的價值,但若是患病的公民在藥店、醫院購買到的是假藥、劣藥,那麼很有可能不僅不能緩解病症,還有可能會導致患者的病情加重,甚至是危害藥品使用者的身體健康。為了減少此類侵權現象的發生,相關法律將生產、銷售劣藥定性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