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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潛逃的意思是什麼 | 會受到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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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潛逃的意思是什麼,會受到什麼懲罰?

犯罪分子在公安機關查獲之前由於害怕被判刑會選擇畏罪潛逃,那麼畏罪潛逃的意思是什麼,可以從字面上理解,本質上是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刑法本身是鼓勵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能夠及時回頭,主動自首的,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下面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畏罪潛逃的意思是什麼,有哪些規定。

一、畏罪潛逃的意思

畏罪潛逃的意思是指犯罪後害怕被制裁而逃走。一般情況下畏罪潛逃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也不是量刑的情節(潛逃期間繼續違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從重處罰的依據。但潛逃後自首的依法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在交通肇事中逃逸則會加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通緝的相關規定

(一)通緝的概念和意義

通緝,是公安機關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行為。

通緝對公安機關通力合作,動員和依靠廣大群眾捕獲犯罪嫌疑人,打擊和制止犯罪,保障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二)通緝的程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釋出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釋出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

公安機關在釋出通緝令時,有釋出範圍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在實踐中,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毗鄰的和有固定協作關係任務的省、地、縣級公安機關,可以相互抄發通緝令,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需要在全國範圍或跨協作區通緝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報請公安部,由公安部發布通緝令。

2.通緝的物件只能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著和體貌特徵,並應附上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發案時間、地點、案情性質等簡要情況。通緝令必須加蓋釋出機關的印章。

4.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應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5.各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後,必須及時佈置,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做好調查緝拿工作。

6.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的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釋出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

綜上所述,小編已經將畏罪潛逃的意思是什麼告訴大家了,自首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而設定的,在量刑上面對待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相反,如果犯罪分子畏罪潛逃的話,在某些犯罪構成上是會加重處罰的,同時,公安機關還可能會發布通緝令,古語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所在在一時衝動犯罪之後應當及時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