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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逃匯罪要注意些什麼 | 逃匯要受到什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1W)

認定逃匯罪要注意些什麼,逃匯要受到什麼處罰?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逃匯行為要注意些什麼?逃匯要受到什麼樣的處罰?詳情請看下文。

認定逃匯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數額犯,如果逃匯行為尚不屬數額較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可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對刑法關於逃匯罪在構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將本罪的主體由“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有利於懲治一切單位的逃匯行為;二是將“情節嚴重”改為“數額較大”。

在境內把國家撥給的外匯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構成逃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九條曾規定,在境內把國家撥給的外匯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構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均沒有將此規定納入刑法。因此,這類行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後不再按犯罪處理。換言之,逃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只是法條限定的兩種,其餘均不屬於此罪。

逃匯罪的刑事責任

犯逃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適用上述規定時,要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為了加大對逃匯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對刑法關於逃匯罪在處罰上所作的重要修改:第一是量刑由一個檔次增加為兩個檔次,即增加了“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第二是對單位判處的罰金刑的種類,由無限額罰金制改為比例罰金制;三是提高了法定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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