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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判無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99K)

認罪判無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確實在刑事方面存在著許多冤假錯案。而且,由於我國法律規定了如果認罪態度好的話,那麼在量刑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情節,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認罪態度方面都是非常好的,但實際上也出現過認罪,但是判決無罪的情況,那麼。認罪判無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認罪判無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即便被告人始終穩定認罪,依然存在自首的被告人可能不是真正肇事者的可能。所有的證據,尚無法認定其為具有絕對排他性的本案交通肇事者。這也就是說,法院對餘某的有罪供述無法查證屬實,全案證據還沒有達到確鑿、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法院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判被告人無罪。

事實上,長期以來,“認罪伏法”在司法實踐中都被認為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的一種表現,法庭對這樣的當事人,常常會酌情予以從輕量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也會使案件的審理變得比較便捷,避免了因他們否定罪行而增加的大量舉證、質證方面的成本和負累。正因為如此,刑事案件的偵訊部門都非常看重嫌疑人口供,在一些極端狀態下,還發生過採用欺騙、利誘等非法手段取得當事人供述,乃至使用刑訊逼供的方式強行逼取口供的事件。

口供的不自願性和虛假性,是以往造成冤錯案件發生的重要緣由。不過,隨著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刑事證據規則的建立,包括暴力等手段在內的司法取證行為已被明令禁止,立法機關通過更嚴格的程式設計,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把證據關,對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真實性予以甄別,對刑訊逼供取得證據的效力,堅決加以排除,不予採信。這是近年來我國刑事法領域中尊重與保障人權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使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口號得以落實的具體步驟。

二、“認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

根據通說,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規定的,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刑法學界在論及酌定量刑情節的範圍時,大多數的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1)犯罪動機;(2)犯罪手段;(3)實施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4)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物件;(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7)犯罪後的態度。[2](p278)可見,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將“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由於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引發了司法實踐對“認罪態度”的模糊認識,以及“認罪態度”對量刑影響度的嚴重懸殊等一系列問題。

首先,小編在這裡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認罪判無罪當然是存在的,因為我國法院進行判決並不是完全根據當事人的辯解口供來進行的是需要看事實依據和相應地證據的。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認罪態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