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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協助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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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協助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協助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協助人的認定標準是,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法集資協助人一般按照從犯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非法集資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專案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7、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綜上所述,協助人實際上就相當於是從犯,我國法律制度中雖然規定了從犯的認定標準,但具體到非法集資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屬於協助人得根據整個非法集資案件的詳細案情分析,比如單位涉嫌非法集資,普通員工對此並不知情,只是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職責,像這種情況肯定不能認定成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