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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參與人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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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參與人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參與人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參與者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的定罪標準。

二、三大新特徵

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專案、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群散發傳單,傳播集資資訊;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三、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如果在日常中,有不法的機構和個人宣稱會給予投資人高回報且不受市場環境的影響,這多變是屬於非法集資行為,那麼非法集資也勢必會給集資的參與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也是建議大家在進行投資時,一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機構去辦理,避免自身的財產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