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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5W)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構成條件有:

犯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的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債券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擾亂了債券市場的管理秩序,一般只要構成犯罪的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在認定犯罪時就會按照所發行的數量和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所以,遵守法律的規定才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