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中國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5W)

一、中國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二、中國對違規銷售槍支罪既遂的認定條件

《槍支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國家對製造、銷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行限額管理。本罪的行為方式根據本法第126條規定,具體表現為下列幾種:

1、超過限額製造槍支。

“超過限額”是指超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製造或銷售槍支的年數量指標或任務。

2、超過限額銷售槍支。“銷售”除包含銷售的意思外,還包括配備的意思,即應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範圍向特定的物件進行銷售。

3、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槍支,即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擅自改變槍支的效能、結構進行製造。

4、不按照規定的品種銷售槍支,即不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和數量進行銷售。

5、製造無號槍支,即不在槍支指定部位鑄印製造廠的廠名、槍種程式碼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槍支序號。

6、製造重號槍支編制的同一槍支序號鑄印在兩支或多支槍支上,換言之就是兩支或多支槍支使用同一序號。

7、製造假號槍支,即在槍支上使用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本沒有下達的序號。

8、非法銷售槍支,即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銷售槍支。

9、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

國家對於槍支的銷售和管理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是需要由專門的單位和機構來進行處理的,對於違法銷售槍支的行為,是屬於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安全風險的行為,會造成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