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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輕傷二級鑑定提出異議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03K)

一、對輕傷二級鑑定提出異議期限規定是什麼?

對輕傷二級鑑定提出異議期限規定是什麼?

對輕傷二級鑑定提出異議期限規定是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多少日內提出異議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一般鑑定報告會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要找哪個部門?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並且,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

如果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並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從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另外,做醫療鑑定需要一定的費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決:

1、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在當代社會,對於訴訟過程中進行鑑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說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就是需要進行鑑定然後判斷一定的傷殘等級,當然了,當事人在對鑑定的等級存在不滿意的狀態是有救濟途徑的,比如說申請重新進行鑑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