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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7W)

一、如何確定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如何確定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滿足以下要件就會被認定為是構成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1、客體要件

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優勢進行資訊不對稱的交易,不僅是違反資訊披露制度的行為,也是違反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則的行為。證券市場上的各種資訊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投資者對資訊瞭解、掌握和運用的程度,直接關係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開資訊交易雖然在程式上與正常的交易程式相同,也是到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此,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與內幕交易一樣都直接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誠信原則,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

2、客觀要件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

3、主體要件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

(2)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這裡“有關監管部門”包括銀監會和保監會等;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

4、主觀要件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主觀方面應當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開資訊,而積極利用此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交易。過失不構成該罪,如犯罪主體不慎將未公開資訊洩露,導致資訊獲取者進行證券交易,則不能按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任何在期貨交易所等金融場所就職的職員,若是故意向他人透露未公開的資訊,那麼不管該資訊之後是否會被公開,一旦接收到此類行為的人,利用該資訊實施了相關行為,那麼非法透露資訊的職員,就有可能會被按照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