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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怎麼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62K)

一、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怎麼判刑

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怎麼判刑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情況下,往往對自然人和對單位的處罰是不一樣的。在對此罪作出認定的時候,行為人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主觀上往往都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於是就會給其他人或者單位造成經濟方面的損失。但是,對於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行為,也是要求達到了一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