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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W)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如何認定

一、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優勢進行資訊不對稱的交易,不僅是違反資訊披露制度的行為,也是違反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則的行為。證券市場上的各種資訊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投資者對資訊瞭解、掌握和運用的程度,直接關係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開資訊交易雖然在程式上與正常的交易程式相同,也是到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此,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與內幕交易一樣都直接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誠信原則,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

2、客觀要件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二是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這裡“有關監管部門”包括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

4、主觀要件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主觀方面應當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開資訊,而積極利用此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交易。過失不構成該罪,如犯罪主體不慎將未公開資訊洩露,導致資訊獲取者進行證券交易,則不能按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證券交易所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也是需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會以這裡的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論處。至於立案標準,根據有關規定來看,分為了多種,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那麼就能按照本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