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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虛假訴訟罪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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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虛假訴訟罪的定義是什麼?

新刑法虛假訴訟罪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釋出《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佔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我們認為,如果行為人以侵佔他人數額較大財產或逃避數額較大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第2款規定,有第1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以侵佔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未達詐騙罪、侵佔罪等入罪要求的“數額較大”的,不符合詐騙罪、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則應當以虛假民事訴訟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通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捏造辜實,進而進行虛假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符合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也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的犯罪構成,兩者屬於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應當擇一重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在進行虛假訴訟罪的判斷的時候,首先要判斷這個人是不是進行了犯罪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其實還需要進一步調查事實,弄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再進一步判斷是不是屬於虛假訴訟罪的範疇,這樣才可以判斷這個人屬於虛假訴訟罪,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