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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的認定該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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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的認定該怎麼進行?

在我國,行賄犯罪分為了兩種情況,包括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其中如果是自然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了行賄行為的話,在達到數額要求時,構成的就是行賄罪,但要是單位實施行賄行為則構成的就是單位行賄罪了。那現實中對行賄的認定該怎麼進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對行賄的認定該如何進行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物件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物件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物件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需要注意對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認定,畢竟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自然在認定上面也是不太一樣的。當然,就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來講,也是有所差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