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行賄罪應該怎樣認定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3.33W)

認定行賄罪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認定,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這四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物件是財物。這裡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應該怎樣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