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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怎樣量刑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37K)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怎樣量刑處罰
我國刑法第234條之一規定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
對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以故意傷害罪論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非法摘取屍體器官,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依照盜竊、侮辱屍體罪進行定罪處罰。
犯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