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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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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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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無論是否徵得雙方當事人及其家人同意,都是不合法的。鑑於這種行為嚴重威脅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性嚴重,我國出臺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那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是什麼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什麼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

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認定

關於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組織”、“出賣”的內涵及範疇。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實施領導、策劃、控制他人進行其所指定的行為活動。因此對“組織”做廣義理解的同時需要把握此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轉化問題。

組織者往往以給器官捐獻者支付報酬為誘餌,拉攏他人進行器官的出賣。這種出賣行為應當是基於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夠意識到其行為是出賣器官,並且能夠認識到出賣器官對身體造成的影響。倘若受害人沒有上述意識,則組織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違背了受害人捐獻器官的自主選擇意識,此種情況下組織者的行為已經超出了“組織”的範疇,已經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造成威脅,應當依照該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

(二)、“人體器官”的理解。從醫學角度來講,器官是指動物或植物機體上由多種生物學組織共同構成的有機結構,用來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體器官十分複雜,種類繁多,因此脫離醫學考察法律意義上的器官是沒有意義的。

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是什麼

我國刑法上關於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以故意傷害罪論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對非法摘取屍體器官: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依照盜竊、侮辱屍體罪進行定罪處罰。

如今,有的人為了追求高質量的生活,選擇將自己身上的器官進行出賣。而對於中間組織他人進行器官出賣的人來講,這樣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即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當下,我國是嚴厲打擊這種犯罪的,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罰也相對比較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