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行賄借錢應該怎麼樣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94K)

行賄借錢應該怎麼樣處罰?

一、行賄借錢應該怎麼樣處罰?

行賄借錢應該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懲罰。如果是正常合法的借貸關係是不屬於受賄的行為,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他借款並且數額較大,並不歸還借款的,就有可能構成受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物件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

(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實際使用;

(3)借用時間的長短;

(4)有無歸還的條件;

(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二、以借貸為名的受賄如何認定?

認定此類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從審查雙方主體之間的真實關係,看行賄受賄的客觀基礎。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沒有職務上的內在必然聯絡,雙方主體之間除了情感上的依託關係外並不存在某種依賴關係,一般來講雙方結識時間長、交往多,互相瞭解、信任,關係融洽,有正當的書面手續。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受賄則圍繞著行賄人謀取的利益與受賄人利用職務便利而進行的交易,這樣雙方主體之間必然存在某種特殊聯絡,這種聯絡,以職權為媒介表現為僅僅在工作關係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貸關係賴以存在的信任基礎,又沒有任何借貸手續。這種既無信任基礎,又無借貸手續的不正常現象正是行賄受賄的典型表現。因此,只要我們認真審查分析雙方主體間的真實關係,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脈絡,找到行賄受賄的客觀基礎。

(2)從審查借貸關係產生的時間、原因是否自然看與行賄之間的內在聯絡。借貸關係的成立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實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契機,契機是以真實、合理、可信的事由而產生的,沒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現在一方經濟括據需借錢,另一方經濟寬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則不同,它具有時間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虛假性。

利用借貸關係行賄所產生的時間是以行賄人為實現某種目的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後,而行賄方利益的實現也必然要見之於客觀,在原因上又往往會出現反常現象,行賄方無錢出借卻要四處奔波籌措資金出借,受賄方經濟寬裕無需借錢卻堂皇之借錢,借來的錢不用於生活急需,而是將借款存人銀行或用於高消費又無償還能力,這就給我們展示了一條明晰的犯罪因果鏈,使我們在行賄人謀取利益的時間與借貸關係成立的時間比較中,對產生借貸關係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賄受賄之間的內在聯絡。

行賄行為在當代中國是絕對不允許的,因為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行賄行為是為了獲取非法的利益,採取一定非法的手段所進行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會損害到我們國家機關的權威,也是會侵害職務廉潔性,一般情況之下是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