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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19K)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特徵有:主體是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以及被拐賣婦女的人身權利;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標準是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立案標準: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沒有人會無緣無故的去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之所以有這種行為,可能就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人販子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連結。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第416條當中明確規定對被拐賣的婦女進行解救的過程當中,如果有人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按照兩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