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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7W)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主體是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以及被拐賣婦女的人身權利;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行為。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標準是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立案標準: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沒有人會無緣無故的去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之所以有這種行為,可能就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人販子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連結。

三、拐賣婦女罪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責任形式為故意。

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拐賣的是婦女、兒童,誤以為是婦女但拐賣了兒童,或者相反的,屬於同一構成要件內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除了故意外還要求以出賣為目的。出賣目的不等於營利目的。為了報復他人而販賣婦女、兒童的,成立本罪。

出賣目的不限於永久性的出賣目的,即使行為人打算出賣一段時間後再買回或者通過其他途徑使被害人回原住所的,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假借出賣騙取他人財物的,不能認定為具有出賣目的。至於行為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後實際上是否獲利,更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出賣目的的人認識到他人具有出賣目的,並分擔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這種行為將會視為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法犯罪的行為,實施了阻礙行為的當事人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的程度來對當事人處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