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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實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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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實刑嗎

我國所有刑罰真正的社會意義是要讓罪犯通過我國法律的威懾,對其能夠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改造的功能,所以緩刑就是通過一種比較優化的方式在發揮這種作用的。緩刑固然也代表著當事人是罪犯,但是,刑法中的緩刑是實刑嗎的這個問題也是很多人都比較關注的,這裡可以告訴大家緩行不是實刑。

一、在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實刑嗎?

緩刑不屬於實刑, 需要實際在監獄、看守所裡面服刑的叫做實刑。緩刑是監外執行

實刑和緩刑是民間俗稱。一般來說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裡面服刑的叫做實刑。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就需要被羈押3年。

緩刑就是實刑緩期執行。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申請緩刑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要被判處的刑罰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過3年,就不符合適用緩刑的物件條件,不能適用緩刑。這是緩刑的物件條件。

(二)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

要看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是否真誠悔過自新,只有真誠悔改自新,確有悔罪表現的才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是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喪失社會危害能力的聾啞人、盲人等殘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的,主動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主要線索得以偵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歸案後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充分認識,真誠表示悔過自新,真誠表示今後不再危害社會等行為都應當視為確有悔改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

(三)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也是實踐中最難把握最容易出現問題的要素,對於適用緩刑後是否還能再危害社會應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審查判斷,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是否鄙劣、犯罪手段是否殘忍奸詐、是否是偶犯、初犯或者連續犯等犯罪要素分析判斷他們犯罪的主觀惡性的深淺程度,以及是否容易改造,根據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居於主犯、從犯或者脅從犯地位、犯罪後對危害後果的認識等分析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只有全面綜合分析確實認為適用緩刑不至於再危害社會的方可宣告緩刑。對此可以稱之為適用緩刑的社會條件。

(四)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

《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受過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在釋放或者赦免後較短的時間內又犯新罪,足以表明這種犯罪分子惡習難改,甚至是屢教不改,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放在社會上難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這也是適用緩刑的物件條件。

所謂的實刑是當事人被判處了幾年的有期徒刑,那麼幾乎在這幾年之內都是處於被關押的狀態,而緩刑就大不一樣了,在緩刑期間首先自己並不需要被關押在監獄當中,而且是很有可能滿足了一定的條件以後就再也不用服刑了。所以,緩刑和實刑的差別還是很大的。針對緩刑是實刑嗎的相關知識就介紹這麼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