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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能夠減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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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能夠減刑麼?

通常罪犯要是在判刑的時候同時宣告了緩刑的話,那麼此時可以暫時不用執行原判刑罰。但大家都清楚我國法律規定在服刑期間可以減刑,那麼在緩刑期間能夠減刑麼?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緩刑期間能夠減刑麼?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有以下幾種情形是可以減刑:

重大立功表現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累犯能夠適用緩刑嗎

累犯能否適用緩刑?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國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該規定實際上是從另一個角度強調了累犯從重處罰的性質,因為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而累犯是經過了刑事處罰後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對累犯適用緩刑,就違背了我國刑罰的目的。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但是,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章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這一規定在中國刑法學界被稱之為毒品累犯(有的學者稱之為再犯)。另外,《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0年4月4日)中明確規定:“對依法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後一律適用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再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於累犯的條款。”因為我國的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毒品累犯,按照《紀要》規定,對同時構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犯罪人,不再引用關於累犯的條款,也就是說,對此類犯罪人已不能按照累犯處理。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罪犯的減刑是有條件限制的,而一般減的也是主刑。既然罪犯此時已經是適用的緩刑了,那麼此時通常就是不會再涉及到減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