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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怎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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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武器裝備罪怎樣量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怎樣量刑

1、觸犯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重要或大量武器裝備予以遺棄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搶奪武器裝備罪怎麼處罰的

1、構成搶奪武器裝備罪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則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情節達到特別嚴重程度的,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採取盜竊或者搶奪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犯搶奪武器裝備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戰時搶奪武器裝備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三、遺棄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違抗命令,是指下級部屬違背上級的作戰命令、指示。遺棄武器裝備,不是指一般地將武器裝備丟失,而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的義務,有能力承擔保管武器裝備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保管義務,侵犯國家對於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千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構成遺棄武器裝備罪,可以判1~6個月的拘役,也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標準是由法院決定的。遺棄武器裝備對侵犯的是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犯罪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現役軍官,現役士兵或者文職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