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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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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

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怎麼判?

遺棄武器裝備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認定情況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區分遺棄武器裝各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遺棄武器裝備,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為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1、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消極地將武器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採取各種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

2、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所採取的遺棄武器裝備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裝備毀壞或者滅失的結果,如飛行員無重大危險而棄機跳傘,或者故意將武器裝備投人深海等,則應屬於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

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顯然是對於國家軍隊的安全利益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故意遺棄或者損壞了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