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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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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防衛過當的構成,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等四個構成要件,其特徵如下:

(一)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在這裡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物件,又是犯罪物件。我國法律支援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其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是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許允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應具體從以下兩方面考慮: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應屬“明顯”範疇。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如對以威脅方法實施的抗稅行為採取了重傷或者致死的防衛手段,其防衛強度應屬“明顯”範疇。

其次,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後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

(三)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二、防衛過當的法律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權益。

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行為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哪一種犯罪行為,都是由其獨特的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符合這個犯罪構成要件才能夠構成相關的犯罪行為,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存在防衛過當這種情況的話,也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比如說從主體方面主要指的就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