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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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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其含義為:

(1)防衛目的的正當性。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發生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備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前提條件、時間條件、物件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這些行為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2)第二層含義,是指防衛人雖然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權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行為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要想認定為防衛過當,需要從上文中提到的四個構成要件等方面來對行為進行考量,一般主觀意識上是存在有疏忽大意的,而且態度過於自信的情況下,那麼就會認定為防衛過當,而且罪過形式在理論界說法都是不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