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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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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措施是什麼?

一、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措施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裝置,予以沒收。

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程式是什麼?

1、立案:發現對生產、銷售、使用假藥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符合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調查時執法人員應出示執法證件且不得少於2人,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同時應保守當事人的相關祕密。

3、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藥工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複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對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是違法行為,工商局查處相關企業後,會做出行政處罰,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程式包括立案、調查生產假藥情況、審查及做出決定等環節。被處罰的企業不服的,可以拿到決定書後發起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