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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劣藥與生產假藥罪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W)

一、生產劣藥與生產假藥罪的區別有哪些?

生產劣藥與生產假藥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二、劣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視窗未經批准的;

5、擅自新增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三、假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四、生產劣藥與生產假藥罪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上所述,生產劣藥罪跟生產假藥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對劣質藥品跟假藥的認定標準也不一樣,在我國,生產劣藥罪跟生產假藥罪都包括單位犯罪單位構成犯罪的,基本上都適用於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且要追究主管人員跟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