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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詐騙非法集資金額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8W)
因詐騙非法集資金額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因詐騙非法集資金額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2、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不同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4、造成的後果不同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案發後的歸還能力不同

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非法集資詐騙錢財的行為是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只要因此行為而造成數額較大者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此罪是屬於數額犯,一般非法集資的金額越大所存在刑期就會越重,其目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