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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量刑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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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量刑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現如今我國經濟不斷的發展,所以對於一些金融機構來說,工作人員的需求量就增大了許多,工作人員一多,相對的出現的問題就相比較多一些。就存在有些人,對於一些公眾資金動著歪心思,想要非法的集資,進行他用。那麼集資詐騙量刑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本條是關於集資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這裡的“非法佔有”是廣義的,通常是指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為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等。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簡單地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集資詐騙罪處罰。“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既指未經批准向社會募集資金,也指雖經批准但已經被撤銷,仍然繼續向社會募集資金。

本條所規定的“以詐騙的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不論其採取什麼欺騙手段,實質都是為了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公眾信以為真,錯誤地相信了非法集資者的謊言,以達到其進行非法集資進而非法佔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認定非法集資的行為是否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應當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方式、後果等方面的具體情節研究確定。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複雜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根據本法第二百條的規定,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從實際發生的案例看,在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時,一般都是以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這一犯罪。

(二)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和普通詐騙罪一樣,行為人在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明知“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是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無論採取什麼方式、什麼手段來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情況,其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非法將他人的財物佔為己有。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這類犯罪一方面將公眾的資金作為犯罪的直接侵害的物件,嚴重地侵犯了公眾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面,還嚴重地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將這一犯罪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中。

(四)在本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他人的行為;二是這種欺騙行為具體體現在違反法律、法規在社會上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中,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符合該罪行為的特徵。至於行為人是否已實際將他人的資金佔為己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款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於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複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至於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應當注意的是,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是有區別的,主要是: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所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的行為不同。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則不以使用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第三,侵犯的客體不同。非法集資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當然,在有些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無法兌現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的承諾,甚至給投資人、存款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與直接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不同的。第四,侵犯的物件不同。根據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侵犯的物件是公眾的資金。而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侵犯的物件可以是公眾的資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單位、組織的資金。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非法集資進行詐騙的,在我國是屬於非常嚴重的行為,在刑法中以集資詐騙罪來定罪量刑的。集資數額巨大的,應該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行為嚴重的損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應該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