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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和刑事責任刑罰有關係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7W)

一、有犯罪和刑事責任刑罰有關係嗎?

有犯罪和刑事責任刑罰有關係嗎?

有犯罪和刑事責任刑罰是有關係的;

犯罪是刑事責任產生的法律事實根據,沒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後果,只要實施了犯罪,就不能不產生刑事責任。這體現了犯罪與刑事責任的質的一致性。同時由於各種犯罪的嚴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也不相同。

二、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責任與刑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是一種刑事法意義上的負擔,刑罰則是一種強制方法。

第二,刑事責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規定的懲罰或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為內容,刑罰則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法益為內容。

第三,刑事責任隨實施犯罪而產生,刑罰則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而出現。但二者具有密切的關係它表現在:刑事責任的存在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

三、犯罪成立的四個條件主要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是不同的,犯罪物件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物件,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物件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有犯罪才會有處罰,兩種是存在前後關係的,在處罰時就需要看案件的情形大小來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