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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和刑罰的聯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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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和刑罰的聯絡是什麼?

刑事責任和刑罰的聯絡是什麼?

刑事責任與刑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是一種刑事法意義上的負擔,刑罰則是一種強制方法。

第二,刑事責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規定的懲罰或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為內容,刑罰則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法益為內容。

第三,刑事責任隨實施犯罪而產生,刑罰則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而出現。但二者具有密切的關係它表現在:刑事責任的存在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

犯罪是刑事責任產生的法律事實根據,沒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後果,只要實施了犯罪,就不能不產生刑事責任。這體現了犯罪與刑事責任的質的一致性。同時由於各種犯罪的嚴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也不相同。

二、刑罰存在的目的是什麼?

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特殊預防。即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預防他們再次犯罪。

2、—般預防。即通過適用刑罰懲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會上一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使他們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三、刑事拘留屬於刑罰嗎?

刑事拘留不屬於刑罰。

(一)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性強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為了阻止犯罪行為繼續進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殺。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三)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罰與刑事責任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刑罰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具體表現為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方面。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方面,兩者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具體的使用原則,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